|
我们常说“人人都是消费者”,但究竟何为消费者?什么样的消费行为才受法律保护?这些问题如果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对于消费者维权是非常不利的。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已经进入立法调研阶段。 他呼吁把“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准确,把买车者、购房者、患者、受教育者等都列入保护范围。(3月13日《新京报》)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中“生活消费”是关键,决定着一项具体消费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生活消费”是一个笼统规定,其内涵外延充满争议,最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界定为生活消费品,也是实践中最普遍遵循的原则。但现实中有些消费品却很难归类,比如,汽车、住房究竟算生活消费品、生产消费品还是理财投资品?医疗服务和教育服务是公共服务品还是生活消费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消费者主观上认为自己购买的是生活消费品,就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
笔者认为,现存关于消费者的观点界定都是不科学的,“生活消费品”是不一个不确定、不完善的概念,即使是通常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只要购买者将其用于个人消费,也应是生活消费品;而试图通过分析判断购买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消费者,具有法律操作上的难度和法律判定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是为了告状盈利还是为了消费需求,只要符合法律要件都应该算消费者。
消费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新形式的消费行为不断产生。事实上,仅仅有针对性地将一些特殊群体纳入到消费者范围之中是远远不够的,列举式增添法不足以涵盖不断涌现的新消费者群体。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给其一个有一定包涵性,能适应时代变化的界定十分必要。
在我看来,消费者的外延应该是广泛的,应该是为了与生产制造者、销售经营者区分开来,而不应该做过多限制。国际惯例也倾向于放宽消费者的限制,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规定:“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期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能够放宽对消费者限制,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交易行为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 作者: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