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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团队某客户(承租人)于2005年租赁国际商会大厦某层写字楼,向当时的老业主支付租赁押金30万元;租期至2009年7月。2008年老业主将该物业转让,新业主继续与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但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与新业主就返还租赁押金产生纠纷。新业主以没有收到老业主交付的租赁押金为由,拒绝向承租人返还30万元押金。
本团队律师介入后,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之规定,物业转让不能影响在转让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新业主根据法律规定当然的取得出租人的地位,而承继老业主在租赁合同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包括交付租赁物业、维修物业、收取租金、返还租赁押金等。新业主在受让物业时,应当且有权利要求老业主将租赁押金转付给自己。但是,新业主是否向老业主行使其要求转付租赁押金的权利或是否实际收到老业主转付的押金,不能影响其向承租人返还押金的义务。对此,史尚宽先生有精辟的论述:押租为出租人之担保,与出租人之地位有密切关联,我民法既认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继续存在,其地位之让与恰如担保物权被担保的债权之让与,同样有担保之转移。押租权并非质权,无须以押租之转交为受让人负返还义务之要件,而其转交乃属押租权转移以后之问题。(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据此,我们向新业主发出律师函,阐明上述法律关系,并佐以法院判例,限期要求其返还租赁押金,并建议其积极向老业主追讨应当转付之押金。最终,承租人与新业主达成付款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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