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当您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时,请通过以下的任何一种方式及时与我们联系,以确保您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
-
联系我们:
-
0755-88299217 13590483470
-
传真:
-
0755-882994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1号杭钢富春商务大厦19楼
-
邮编:518040
-
电子邮箱:henry.li@hslawyer.com
|
|
|
|
 |
|
| 劳动者以个人理由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离职积极补偿金 |
 |
| 发布时间:2009-09-25 12:01:31 |
|
|
|
2009年9月23日,本深圳律师团队代表南山科技园一家法律顾问单位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胜诉。该顾问单位员工周某以身体欠佳为由于2008年7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离职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标准已经过周某同意,且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律师
|
| 【返回上一页】【打印本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