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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嫌疑人
 
 
    2008年初,深圳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召开期间,我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建议取消律师必须二人共同会见被告人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相抵触,建议尽快取消这一规定。期间,北京市公检法司于2008年6月2日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京司发[2008]108号),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深圳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旋即将北京市的规定提交深圳市政协提案委,由提案委递交办理单位。应当肯定,深圳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提案的时候非常认真,多次征求深圳市司法局及提案人深圳市律师的意见,告知经过调查“并未发现市公安局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制发过此类文件”,认为可能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此要求。2008年7月12日,市公安局以景公提字[2008]22号文书面答复提案人:“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案人对此答复表示非常满意,并衷心感谢市公安局对广大律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市公安局的答复并未得到落实。直至今日,深圳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依然被要求必须二人共同进行。仅有一次,当提案人出示了市公安局的答复时才被破例准许单独会见,估计其他律师不太可能获此殊遇。然而,提案人提出提案是为了履行参政议政职责,绝非为了一己之私。为此,2009年2月2日,深圳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召开期间,深圳律师再次向大会提交提案----《关于律师可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建议》,建议:
    一、深圳市公安局正式发文通知景德镇市看守所: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将该通知通报深圳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
 
   真诚希望,在2009年内,深圳市律师可以真正享有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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