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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浦江镇上的卫波伙同他人,以代办缴纳房产契税可折扣优惠为诱饵,并采用在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上加盖私刻的银行出纳章的方法,“代收”折价契税款共计440万余元,已构成诈骗罪。9月10日,卫波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同伙张华、赵伟和蒋军伟,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10年半和10年。卫波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卫波与他人经预谋,以代办缴纳房产契税可折扣优惠为诱饵,并采用在上海市财政局契税缴款书上加盖私刻的银行出纳章的方法,将70多名购房者应缴契税款共计近300万元,按折收取200余万元后分用。 另外,卫波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朋友,将上海沪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缴纳的160余套商品房代缴契税款232.2万余元,按折收取人民币208.9万余元后挥霍。 法院认为,卫波单独或与他人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契税,参与金额达人民币440万余元。其同伙张华、赵伟参与金额达128万余元,蒋军伟参与金额达24.2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卫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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