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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及有关手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货运代理人是连结货主和承运人的一个专业性机构,货运代理公司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灵通的信息,为货主办理运输提供专业性服务,对方便货主托运或收受货物,保证货物高效、快捷的运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货运代理又可以划分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航空货运代理、海上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等。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调整货运代理行为的法律,所以说货运代理行为同样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
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较好地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本案原告甲货物运输运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及延期履行的利息,似乎定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更为适宜。但从原告甲货物运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来看,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仅仅是代理货物托运,并不承运货物,因而其只是代理人,而不是承运人。另外,从被告公司的答辩来看,也仅认为是委托原告甲货物运输公司代理货运,而且认为其超越了约定的代理权限。因此,本案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妥当的。 2.原告甲货物运输运公司在没有被告公司明确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第二、三批货物的运输方式,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从该两批货物运输情况看,当时目的港所在地雅典正值奥运会前夕,港口不接受散货,鉴于此种客观实际,二程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提出改用集装箱运输,是符合货主的利益要求; 原告在事后已经告知了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并无异议。原告甲货物运输运公司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改变运输方式的代理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不能认为是超越了代理权限。 由此可见,在这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是委托人,原告是受委托人,原告在被告授权的范围内,为被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并为被告垫付了运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没有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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